温州市湖南商会章程


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温州市湖南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以湖南籍人士创办的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饯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温州经济社会,为温州及湖南两地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地址:温州市龙湾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温州市针对外来投资相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联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三)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等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会员与湖南省的联系,提供湖南的各种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在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经商会秘书处审核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中途退会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责任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査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根据协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始得当选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至少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每年会费收入列支5%作为商会党建活动经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商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決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8日经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