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湖南商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为使商会各项工作能规范、有序、高效、健康的开展,切实落实好商会《章程》确定的各项目标,使商会真正成为在温湘商的家,得到温暖,感受实惠,更好地促进浙湘两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特制定商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参加人员: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根据实际情况可扩大到理事及相关会员。会议内容:通报商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通过商会规章制度;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决议、决定;汇报交流商会工作情况,检查正在进行的工作进度情况,布署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商会突出问题等。会议由会长主持。

)理事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商会全体理事。会议内容:通报商会有关情况;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总结商会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本企业发展情况和设想,互通有无、相互交流;为商会发展建言献策。

)会员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主要总结商会年度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交流联谊、增进团结,明确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议事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实行讲团结、讲原则、讲风格、讲友谊、讲奉献的原则,认真实行平等相待、与人为善、和睦共事、文明用语的原则。

  1、参会者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守时守纪,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会长请假。

  2、会议表决,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超过半数以上)。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顾全大局,会后不发表与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论。 

  3、会议所决定事项,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更改,按会议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湖南商会年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商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职能作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为了保障商会会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温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温州市湖南商会章程》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商会年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1)年费。按照国家社团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一下年费收取标准:

会员单位500,理事3000元,副会长1万元,会长5万元。年费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缴清。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对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年费视情况可以给与见面。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支出管理

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温州市湖南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主要有以下9个方面: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商会简报、会刊印刷费、商会网站、宽带等);

(2)差旅费;

(3)招待费;

事会或会在办公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或会在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商会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和秘书长审批制

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经经办人签字,财务验收人盖章,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在票据背面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经第一届第十一次理事会议决定,人民币一万元(含一万元)由秘书长签字生效,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须由会长签字生效;

商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所有金额由会长审批。

四、商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会常设机构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是、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离岗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五、商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及审计部门监督

商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或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报商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2万元以上)须报请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定期接受理事的质询。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各项财务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务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七、商会的收款收据领用制度

  1、收款收据由会计负责管理编号存档。

  2、收据编号后交由秘书长盖财务章。

  3、秘书处使用收款收据须在会计处签字,并注明收据编号。

  4、所有会费收取,必须要有商会的财务章,否则视为无效。

八、商会现金支票管理制度

1、空白现金支票由会计负责管理。

2、商会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由秘书长负责。

3、商会的备用金和现金账由秘书处人员负责。

九、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性的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温州市湖南商会